“野味”上桌属违法行为
现部分城里人喜好“野味”、“野物”
之风,激起了农村大规模捕猎野生动物的恶浪,由于禁枪,毒杀已成为其主要手段。不久前山西忻州日报发来消息惊呼:晋、陕、内蒙交界地区毒杀飞禽走兽成风,造成“千山鸟飞绝,万径兽踪灭”的严重局面;有的省市本地的野生动物已被吃光抓尽,便大量从外地甚至国外非法进口野生动物以供应餐馆。而含剧毒野物进入市场,对消费者人身和环境安全又构成严重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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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野味”上桌属违法行为 |
我国历来以“野味”为佳肴。近年来,社会上吃喝风日盛,城市餐馆争相以“野味”招徕顾客,且从南方沿海城市迅速蔓延到全国各地。许多新富以“野味宴”相夸耀,菜谱上不仅有一般野生动物,甚至还有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此外,以野生动物作为宠物饲养、或制成标本供家庭摆设,正在成为一种新“时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禁止非法出售、收购野生动物及其产品。饭店、餐馆等饮食服务行业不得出售以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为原料的食品;不得用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名称或别称作菜谱招徕顾客。因特殊情况出售、收购、利用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和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必须经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批准,并按照规定向指定单位出售、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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