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味”能招徕一时生意,但并非经营出路 不否认,“野味”属于稀有食品,所谓“物以稀为贵”,越稀有的东西越会受到人们的好奇和亲睐,可是,对于一个经营的餐馆来说,是不是这就是一条经营的出路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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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野味”招徕生意并非经营出路 |
据相关业人士分析,目前,国家对从事野生动物经营有严格的限制。凡是从事经营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个人或单位,必须办理《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许可证》,而且,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及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捕杀野生动物需得到林业部门的许可,且必须用于科研、驯养等目的,任何人不得在集贸市场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动物及其产品。收购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经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凭批准文件向工商行政部门申请登记注册,未经核准登记的单位,不得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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