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有关建议
1、国家应积极引导民众树立节约型汽车消费理念,出台更多实实在在的优惠政策,鼓励民众使用小型汽车,特别是自主品牌小型车。
国家应调动各种社会媒体,特别是中央各大媒体,广泛宣传教育民众正确认识我国基本国情,树立节约型的消费理念,努力营造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良好氛围。各级政府和部门要从自身做起,带头使用节能环保型低排量的小型汽车,充分发挥表率作用。新闻媒体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大力宣传节能环保型小型汽车在能耗、性能、安全、操作、停车、价格等方面的优点,对国家能源、环保、缓解交通拥堵、社会发展等方面的好处,树立节能环保型小型汽车的良好信誉,唤醒更多民众的节能、环保和理性消费意识。同时,降低小型车的各种税金以及养路费、停车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相关费用,鼓励消费者优先购买节能环保的小型车,让民众从使用小型车中得到真正的实惠,使小型汽车走进千家万户,深入人心。比如减免有关汽车购置税,乘用车购置税目前统一都按10%征收,国家可以借鉴日本的做法,按发动机排量大小征收。具体方案是:对1.0升排量以下的小型车免除购置税,对1.6升排量以下的小型车可按5%征收,对1.6-2.5升排量的按10%征收,而对大于2.5升以上排量的可按12%-15%以上征收,这样做既保留一部分国家税收收入,又降低了消费者的购买环保节能小型车的成本,还可以体现国家鼓励节能的政策倾向。
2、给予小型车生产和消费在税收和征费方面更多的优惠。
建议借鉴日本的经验,采取支持小型车发展的区别对待原则。具体方案是:在乘用车在生产环节中,把小型车的消费税从3%降至1%或完全取消,其余不变。在使用环节上,乘用车车船使用税可按照发动机排量实行较高的累进税率;在汽车强制保险上对小型车进行较大幅度地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