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和《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等有关法规和政策的要求,对现有规定再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切实取消一切针对节能环保低排量小型汽车在行驶线路和出租汽车运营等方面的限制。另外,出台政策规范地方政府不得以缓解交通拥堵等为由,专门对节能环保低排量小型车采取交通管理限制措施。
应该由国家发改委制订一个全国统一的、科学的小型车标准,防止像上海这样提出一个自己的标准很高的小排量车的标准,重新产生新的限小政策。
5、大力推进政府公务车采购改革,政府部门应带头坐节能、环保、低排量的小型汽车。
据有关数据显示,我国目前约有350万辆公务用车,每年消耗经费约3000亿元,其费用远远超过全国教育经费和医疗经费。而且,政府汽车采购每年以20%的速度递增,已占政府采购总金额的25%,采购的汽车多数是大排量轿车。
党中央提出建设节约型社会,必须首先建立节约型政府。政府部门理应按照中央精神的要求和国家政策的规定,带头坐节能、环保、低排量的小型汽车。2007年底,国管局和中央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联合下发《关于做好中央和国家机关节能减排工作的紧急通知》(国管办[2007]365号)。明确要求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切实做好公务用车节能减排工作,带头使用国产自主品牌、小排量、经济环保、手挡变速的汽车,除特殊需要外,原则上不配备越野车。
(编辑 孙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