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行业投诉增加 凸显厂商责任之重

字号显示:   2008-03-12 09:06:00  来源:人民网—《中国汽车报》
  典型案件:杭州车主李清遭遇了一次维修“黑手”。那天,李女士驾车去杭州郊区,途中汽车突然熄火,她只好就近找了一家路边汽修店。维修人员检查后说,汽车发动机有问题,需要大修。不懂汽车知识的李女士就主动要求修理厂全权帮她维修。最后,维修企业出具了一张修车单,单是更换喷油嘴一项费用就高达800元。事后,李清多方咨询得知,车开了十多万公里才需要更换喷油嘴,一般情况下清洗即可,花费在120元左右。

  四、保险公司

  投诉热点:合同违约

  目前针对保险公司的投诉主要是保险公司合同违约造成的。主要问题有:部分保险从业人员不讲职业道德,不将保险险种真实情况告知消费者,甚至有意误导消费者,导致保单失效;理赔困难,对消费者正当理赔也是一拖再拖,有的甚至找出各种理由拒赔;未能为消费者提供必要的条款解释和提示,消费者对保险的理赔及免赔条款买保险前知之甚少,一旦出险后发现很多情况不在理赔范围;保险公司和指定维修点衔接不到位,造成保险公司同意理赔,维修点却不给修车;4S店购车强制要去指定公司买保险,买车险不给开发票等。

  典型案例:某消费者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保险单)。该保险单写明:消费者将其一辆奔驰S320型轿车向被告投保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玻璃险、盗抢险等内容。该保险单背面附有“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规定:水灾、爆炸等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报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除外责任条款规定: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爆裂、人工直接供油、自燃、明火烘烤造成保险车辆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后该投保车辆出险,全部烧毁,经有关部门分析认定,此次火灾的直接原因为油箱防爆孔盖脱落,油箱内的汽油窜出,遇火花引燃汽油发生火灾,即为自燃。该车车主向保险公司索赔遭拒,主要理由是:根据有关部门下发的文件中对“火灾”和“自燃”的解释,以及消防局勘查、调查结论,出险原因属于“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的除外责任条款。但保险公司在与消费者签订保险合同时并未向消费者明确说明除外条款中的有关问题。法院判决认为保险公司未能履行明确说明义务,该免责条款无效,保险公司不得以此条款拒绝赔偿。

  五、停车场经营者

  投诉热点:不诚信经营

  2007年有关停车场的投诉依然集中在少数停车场不能诚信经营问题上。一些“黑心”的停车场在收费、计时等方面与消费者玩起了猫儿腻。有的停车场设有多块收费牌,而且标准不一样,混合使用。停车场经营者希望通过这些手段吸引消费者停车,消费者在停车时看到的是低收费标准的收费牌,但付款交费的时候则按高收费牌执行。还有些停车场强迫消费者使用室内停车场,因为室内停车场比室外停车场的收费要高。另外,有些停车场采取私自提高收费标准、擅自更改出入收费时间、在计时器上做手脚的方法从而达到不该收的费用也收、本应少收的费用却多收的目的。

  典型案例:去年,西宁李先生在3月20日将其大型货车停在省城南绕城快速路的一家停车场,当时的停车费是每天20元。后来,那家停车场贴了通知,上面写道,从4月5日起,停车费每天要增加10元。4月6日,当李先生去停车场取车时,多加的停车费用却从3月20日算起。随后,李先生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此事。经过多方调解,停车场最终答应李先生,增加的停车费从4月5日算起。

(编辑 孙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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