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调整企业应税所得率标准

字号显示:   2007-09-26 07:31:00  来源:中国电子报

  中国电子报讯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称,自2007年1月1日以来,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所得率。

  国家税务总局称,为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完善核定征税办法,经研究,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的应税所得率标准进行调整。

  新的应税所得率调整如下:农、林、牧、渔业为3%—10%;制造业5%—15%;批发和零售贸易业4%—15%;交通运输业7%—15%;建筑业8%—20%;饮食业8%—25%;娱乐业15%—30%;其他行业10%—30%。(编辑 吴迪)

收藏此页到:Google书签 Del.icio.us Baidu搜藏 QQ书签 发送给朋友 打印 关闭

相关“应税所得率#调整#标准”的文章

企业服务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版权声明 | 服务条款 | 隐私声明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中企动力商务 ©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