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子报讯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称,自2007年1月1日以来,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所得率。
国家税务总局称,为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完善核定征税办法,经研究,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的应税所得率标准进行调整。
新的应税所得率调整如下:农、林、牧、渔业为3%—10%;制造业5%—15%;批发和零售贸易业4%—15%;交通运输业7%—15%;建筑业8%—20%;饮食业8%—25%;娱乐业15%—30%;其他行业10%—30%。(编辑 吴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