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才王主任通过例子讲了企业的社会责任,我想是这样的,我作为一个法律工作者这里跟大家交流可能更多的希望从法律角度聊一下,刚刚宝马的事情了解的不太够,结合咱们综合的企业应该担的责任,我这里倒有一个我比较了解的比较完善的一个例子,可能是更能体现结果的。
这个例子是,美国有一个某快餐公司咖啡烫伤案的赔偿,赔了很多钱的这么一个事情。这个案子我简单的说一下,这个案子的主角是一个将近80岁高龄的老太太,老太太坐在孙子的车上,途径该快餐公司的时候买了一杯49美分的咖啡,后来老太太停车要在这个咖啡里加点糖和奶粉的过程中,自己的一个意外闪失,把整个咖啡就泼在两腿之间了,导致大腿内侧烫伤,其中三度烫伤达到了面积占全身皮肤的6%,应该说还是比较严重的。我们看看这个情况下最后的一个结果,包括企业应该承担的责任。事情发生以后,事情发生了总要求的一个解决,这个老太太的女儿就给该快餐公司写了一封信,要求出现的一些正常费用要求他们赔偿,大概是2万美元,但是该快餐公司的答复说,我不能赔你,是你自己倒在身上的,我就给你800美元的安慰费用。这里就有一个问题,在美国的法律中,产品责任案,一般如果消费者要能够举证产品有缺陷,并且造成了人身和财产的损害,这实际上是可以胜诉的。
就在这个案子中,涉及的法律是民事侵权行为,法律根据是什么呢?该快餐公司,作为快餐店的拥有者,有责任和义务对顾客提供保护,如果咖啡的温度过高,而没有事先警告,导致顾客身体糟到伤害和财产损失,顾客是可以要求赔偿的。如果是恶意的,原告赢得官司之后,美国还有一个除了实际的损害赔偿,比如医疗和误工费,还有精神损害赔偿和惩罚性赔偿,中国好像还没有。
主持人王建新:最近山西临汾煤矿灾难的那个罚了1个多亿,绝对是惩罚性的。
高警兵:该快餐公司咖啡烫伤顾客的事结果是怎么样的呢?一般的咖啡是在70到75度,该快餐公司提供的是高达82到86度的,就比正常的咖啡高了10度到16度。第二,该快餐公司没有防患于未然,就是没有用法律术语,比如警告高温可能会造成致命烫伤。实际上两条违背了美国相关的法律,比如这个温度应该是多少,这个大概是有的。第二,会有一个警告,就跟“吸烟危害健康”似的,如果遵照法律的规定,在一个合理的温度之内,他如果再做了预防性的警告,其实原告打这个官司是很难的,由于他没有这两条,加上此前经过原告律师的调查,实际上他还有不止一起甚至多起这种事故,所以陪审团不但做了精神损害赔偿,还做了一个惩罚性的赔偿,除了2万美元的实际损失之外,还有14万美元的精神伤害赔偿,还有270万美元的惩罚性赔偿,咖啡只有49美分。当然最后可能考虑到实际情况,法官在考虑实际意见的时候,综合赔偿是64万美元,结果双方都不满意,都要上诉,最后达成了调解,具体的数字可能就保密了,但是肯定是几十万美金。
主持人王建新:应该是超过这个。
高警兵:实际远远超过。所以刚刚王主任讲的,包括国内的一些企业,我觉得一定要在法律范围之内,所做的一切事情是不是首要的符合咱们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当然还有其他的一些相关的法律,像产品质量法,如果出了问题还是应该完全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赔偿也好、赔礼道歉也好,实际上最后导致双赢的好的良性方面的发展了,如果对立下去实际上是双输,如果大家都认为这个企业有各种各样的问题,实际上消费者会用货币来选择。
主持人王建新:刚才高律师提到了保护消费者利益良好企业社会责任导则,这个导则好像中消协一年前公布的,您能不能重温一下咱们当时制定这个导则主要涵盖了哪些内容?执行了一周年了,一周年运行的情况怎么样?
任静:的确,在我们目前、在中国企业里它的社会责任核心内容还在于它的法定责任,所以在我们07年发布的这个导则当中,10条的基本原则,前7条基本是法定责任,我们也是结合当前消费领域存在的一些主要的问题和相关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经营者10条的法律义务,我们明确的写到了导则中,前7条就是企业法定的责任。
第1条就是,诚实守信、依法经营。这个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相关的产品质量法等等,都是对于经营者的一个基本要求。我们目前看,消费领域的这些众多损害消费者权益的现象,根源其实还在于经营者守信意识比较差,依法经营意识比较差。刚才我们举到的宝马案例,对于消费者投诉的产品质量问题,基本处理的程序都没有启动起来,作为了矛盾的进一步扩大化,等等这些案例都是企业不诚信的一个集中的表现。所以我们第1条是导则的一个基本原则,是诚信守信、依法经营。
第2条就是,信息披露,真实充分。对于消费者权益来说他的知情权是最根本的权利,由于知情权的缺失,由于经营者和消费者在信息掌握上的不对称,才造成了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而众多的经营者由于他们掌握着信息的全部真实情况,在信息的拥有上面他是处于绝对的优势,依照这个优势地位,所以目前大量存在着虚假、夸大宣传,所以在这块我们认为从保护消费者知情权的角度,就是根本权益的角度提出了第2条的建议。
第3条就是,价格表示清晰明确。我们可以看到,在目前我们开展的众多消费者的调查和消费者意见、消费者投诉当中,关于价格的投诉始终是一个消费者投诉的热点,由于价格的标示不明确,没有依法按照我国价格法规定的明码标价,还有一些强制的价外价,等等这些情况造成了现在的消费纠纷。另外,在商业领域,大量的促销行为,不规范的、虚假的促销行为,也破坏了整个社会的诚信,因此我们也提出要明折命扣,规范促销,不搞虚假促销,也是针对目前经营领域的现状提出来的。
第4条就是,合同规范,公平竞争。从2004年开始,中国消费者协会开展了不平等格式条款的点评活动,从中我们也总结,目前服务性消费占消费者比重越来越大的情况下,服务的纠纷归根结底都可以归到合同的纠纷上来,消费者在接受产品和服务的过程中,实际上就是和经营者构成合同的关系,大量的经营者利用优势地位制定一些不合理的条款,来剥夺消费者的权益,免除自己责任的不平等条款是大量存在的,因此我们呼吁公平的缔约。
另外,在一些服务领域还有一些垄断行业的存在。垄断行业经常运用它的垄断地位,和消费者进行一些不公平的效益,获得不当的利益。这种经营行为也使消费者身受其害,因此我们第4条明确提出,合同应该规范,竞争应该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