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免税资格的认定

字号显示:   2007-06-26 13:18:00  来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544号)的规定,回收经营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应与总机构分别认定,异地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应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认定。未经主管税务机关免税资格认定的回收经营单位不得免征增值税。

  回收经营单位应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下列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

  (2)开户银行许可证;

  (3)经营场所和仓储场地的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4)回收经营单位法人代表和财务核算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后应进行实地审核,属实的予以免税资格认定,并在综合征管软件上加载免税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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