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今年3月1日起,海关总署放宽了对加工贸易外发加工的管理,允许加工贸易企业主要工序外发加工,从而提高我国企业在对外承揽加工合同时的竞争力。
所谓“外发加工”,是指企业因受自身生产特点和条件限制,经海关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委托别的企业对加工贸易货物进行加工,在规定期限内,将加工后的产品运回委托的企业,并最终复出口的行为。
为了适应加工贸易形势的变化,海关总署168号令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即113号令进行部分修订,删除了原办法中经营企业申请将主要工序外发加工时海关不予批准的规定,同时还允许经经营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批准,外发加工的成品、剩余料件以及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等加工贸易货物,可以不运回原企业。
据厦门海关加工贸易处介绍,原先有些企业在与国外客商签订加工合同时,因为自身加工条件的限制,只能完成从原材料到成品的部分工序,不能完成的某道工序只能请其他企业代劳。按照老的规定,如果该工序为主要工序时海关将不予批准。这样合同将无法签订下来,或者外商需把整个加贸合同拆开。新办法则解决了这个问题,有助于提升加工贸易企业的合同执行能力,从而提高其在对外承揽加工合同时的竞争力,有利于加工贸易企业的成长。
新令恰似及时雨
新办法受到了加工贸易企业的普遍欢迎。南益集团有限公司是泉州针织行业的主力军,企业表示,新办法实施后,公司就可以承接款式复杂的订单,如印染、件染、手织、车花、钩绣手工较多的订单,同时也有助于解决企业用工困难、降低企业经营成本。
金龙联合汽车工业有限公司(下称金龙公司)负责关务对外联络的柯经理也表示:“海关总署的168号令犹如一场及时雨,我们公司公交汽车的业务订单又可以提高了。”据他介绍,金龙公司为不断扩大产品销路及知名度,对外承接了公交汽车的生产订单,但该公司生产公交汽车的基地为位于浙江省境内的厦门金龙联合汽车工业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下称金龙绍兴分公司),按照原113号令关于外发加工的规定,金龙公司是无法将公交汽车的生产订单交由金龙绍兴分公司生产的,这无形中影响了企业不断扩大对外承接的业务量。随着168号令的出台,这一问题迎刃而解。
为帮助企业用足用好新规定,厦门海关正积极通过举办政策说明会和企业座谈会、采用电子屏幕和张贴告示等方式向企业大力宣传。
外发加工货物经海关批准可以不运回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已于2008年1月14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68号对外公布,并于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一、《决定》出台对加工贸易企业的影响是什么?
《决定》对外发加工业务管理作出了更明确的规定,更加贴近海关监管和企业经营实际,有利于统一和规范海关执法标准;在简化外发加工行政许可的同时,也更加方便企业操作,集中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对外发加工进行了重新定义,更明确、更规范;二是取消了主要工序不得外发加工的限制性规定,更合理,更具操作性;三是外发加工货物经海关批准可以不运回本企业,更简便、更切实。总体而言,对加工贸易企业更为有利。
二、《决定》与原《办法》的最大区别是什么?
《决定》与原《办法》的最大区别在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了保税加工货物外发加工管理制度,包括:重新定义外发加工、实行对经营企业的单边管理、取消主要工序不得外发的限制性条件、明确外发加工保税货物经海关批准可以不运回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