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要求家装保修期不得少于两年

字号显示:    2007-03-15 09:06  来源:重庆商报

  重庆市工商和市建委发布了《重庆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从即日起在我市推行。它是在我国西部城市首次启用,将促进我市家装行业的规范和消费者权益的维护。它比此前我市家装行业所普遍使用的家装合同有不少修改和完善。

  保修期不少于二年

  现状:家装保修期一般由装修企业提供的合同为准,定立随意,短的甚至只有1年。

  新规:工程保修期最低标准为国家标准,即“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二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和因装修施工引起的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五年”。

  使用伪劣产品要双倍赔偿

  现状:合同中对装修企业使用假冒伪劣产品、私自将业主的装饰材料、设备挪作它用或替换为价廉质劣的材料、设备的无惩罚性条款,消费者维权或索赔无标准可依,纠纷很多。

  新规:使用假冒伪劣产品的,装修企业要按材料、设备价款的双倍金额赔偿给消费者;对挪用或替换材料、设备的,装修企业要按挪用或替换材料、设备价款的双倍金额赔偿给消费者。

  结算尾款时间放宽

  现状:对尾款付款时间定为“双方验收合格三日内”,消费者来不及发现问题就完款,很吃亏。

  新规:将第四次付款时间修改为了“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

  家装环保有标准可循

  现状:对装饰材料、施工环保特别是室内空气质量无明确标准作参照。同时对装修企业造成的空气质量问题无赔偿责任规定,消费者可能花大钱却装修出了“毒气室”。

  新规:一是装修材料和设备应当符合《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10项强制性国家标准;二是施工要严格按照《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的标准执行;三是增加了室内空气质量检测的条款,明确了双方可委托专业机构对工程的室内空气质量进行检测。若因装修企业的责任造成空气质量不合格的,装修企业还要承担综合治理及相应的赔偿责任。

  结算款不超过预算款的5%

  现状:个别家装企业为争揽业务,在设计或报价时故意漏报、少报项目,以低价吸引消费者签订合同,而在结算时以项目增加为由大肆提高价款。

  新规:消费者未对施工项目进行变更的前提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超过工程预算价款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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