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新建的普通住宅,必须完成装修后才能交房给购买者——这是《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条例》(草案修改建议稿)拟作出的规定。在深圳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分组审议该条例草案修改建议稿时,这项规定引起争议。
目的
避免二次装修
造成浪费
着眼于推动循环经济发展的《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条例》(草案修改建议稿),是第二次提交深圳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与一审稿相比,条例二审稿将适用范围从特区内扩大到特区外,并明确规定实行建筑废弃物分类管理制度、建筑废弃物排放收费制度、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资金扶持制度等,要求市政府在每年的财政预算中安排不少于上一年建筑废弃物收费总额的资金,用于支持建筑废弃物的减排和回收利用活动。
引人关注的是,《条例》(草案修改建议稿)明确规定“推行住宅一次性装修。普通住宅的建设单位应当直接向使用者提供装修成品房。装修标准由市主管部门在本条例颁布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另行制定。”并规定,“政府投资的办公场所装修完成后八年内不得重新装修。”以限制政府办公楼重复装修。
据了解,国家建设部在《关于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提高住宅质量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加强对住宅装修的管理,积极推广一次性装修或菜单式装修模式,避免二次装修造成的破坏结构、浪费和扰民等现象。”深圳市国土房产局在《关于推进住宅产业化的行动方案》中也提出,强力推进住宅一次性装修,力争2010年底前,实现全装修住宅销售率100%。
争议
部分委员
担忧实施效果
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市人大常委会经济工委将普通住宅“一次性装修”写入法规。但在昨天的审议中,委员们意见并不统一,有的认为应大力推进实施,有的认为该项规定执行难度太大,还有的指出应当把个性化装修与一次性装修结合起来,满足购房者需求。
“赞成这一规定。”董小明委员说,目前,住宅重复装修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甚至扰民的状况十分严重。与国外先进城市比较,这是深圳城市管理的落后环节,通过立法,加以促进很有必要。《条例》还可更进一步对所有建筑的装修都加以明确限定,包括旧房的再装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