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8月31日,国家质检总局公布并正式实施《食品召回管理规定》 。《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共五章四十五条,主要内容包括食品召回的管理体制;食品安全信息管理;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评估;食品召回实施,包括主动召回、责令召回和召回结果评估与监督以及召回食品后的处理、法律责任。国家质检总局将组织建立食品召回信息管理系统,统一收集、分析和处理有关食品召回信息,采用“二级监管”的模式,根据食品安全危害程度的评估对食品召回分为三级。
食品生产者应向所在地省级质监部门及时报告食品安全危害相关信息。食品生产者应通过建立完善的产品质量安全档案,准确记录并保存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等方面的信息,确保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件,能够在第一时间找到事发的根源。
(编辑 咏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