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第102号局令,《食品标识管理规定》。此项规定将自2008年9月1日起实施,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公布的《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同时废止。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是在现行食品标识标注有关规定及相关标准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食品标识监督管理规定的重申和补充。增加了对食品产地、分装者、警示说明、最小销售单元等标识标注要求,明确规定了食品标识的禁止标注内容和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禁止性义务,强化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质量安全责任。
市质监部门提醒相关企业,应认真学习《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了解新规章的要求,守法经营、依法生产,做好两项规定实施前的准备工作。
(编辑 咏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