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案关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规定采用泛指性的表述,显得过于笼统,不明确,这虽然给机构改革留下了空间,但会导致实践中难以操作,出现多头执法或者监管不利的问题。
1、民生为本——食品安全问题直接关系到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出台食品安全法是全社会的要求和希望。以保护民生健康安全为第一先决条件,是食品安全立法宗旨。但目前我国现有约45万食品生产者、288.5万食品经营者,食品生产经营“低门槛”的现实状况,生产经营者的法律意识和道德水准的参差不齐,带来了巨大的监管难题,造成了食品安全问题管不胜管、防不胜防。中国需要建立一个民生为本、符合国情的食品安全体系。首先必须以民生为本,以国民的身心健康安全为首要目标,而不是把追求经济利益作为首要目标。其次,食品安全体系必须要符合国情,满足我国公共卫生管理的总体需要。
2、统一管理——国外食品安全体系改革的实质是实行统一管理。一是食品安全政策法律的统一,有利于建立国家统一的健康保护水平。二是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的统一,有利于对本国食品的食品安全纠纷做出迅速反应,及时解决食品安全问题;三是食品安全检验技术资源的统一。这样有利于食品安全技术资源的合理利用,提升国家食品安全危险性评估的能力。四是食品安全标准统一,食品安全标准主要有以下三大类:1.食源性健康危害物质的限量标准;2.食品生产卫生规范;3.食品中各种致病物质及其他相关成分的检验方法标准,三者相辅相成,互相依赖。统一食品安全标准有利于统一监督管理。
草案虽然规定地方各级政府负责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协调机制;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进行评议、考核。但是,还是没有明确一个统一的食品监管机构,希望统一食品监管机构,明确规定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的职责。草案关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规定采用泛指性的表述,显得过于笼统,不明确,这虽然给机构改革留下了空间,但会导致实践中难以操作,出现多头执法或者监管不利的问题。
现在很多食品都是在全国范围内流通的,因此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食品安全标准。草案在食品安全的国家标准之外,又规定了地方标准,可能会使一些地方借地方标准搞地方保护主义,不利于食品安全监管和食品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