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代言到底需要承担哪些责任?

字号显示:   2008-03-11 16:32:00  来源:扬子晚报

  北京11部门联手对虚假违法广告进行整治,名人广告成为打击重点。日前,由著名演员陈小艺与其儿子代言的三精葡萄糖酸钙口服溶液成了首个牺牲品,该产品两个版本的广告目前均已被北京电视媒体停播。理由是陈小艺和她的儿子在这则口服液产品广告中以消费者形象出现,广告内容不规范。
 
  明星“说瞎话”要负责

   明星“张口说瞎话”需要承担责任,符合“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明星和商家以及广告业主之间,是一种经济法律关系,明星获得巨额报酬,需要卖力表演,促进产品的销售。而明星和消费者之间,也不单纯是表演者与欣赏者的关系,而是通过产品这个中介相联系的,事实上也构成了一种经济法律关系。那么,如果广告本身存在欺诈,明星们就没有理由拿着高额的报酬置身事外,而不用承担任何责任。

  一般而言,明星获得的报酬越丰厚,相应产品的受众面和销售量就越大,瑕疵产品所造成的危害也越大,因此,她(他)所承担的责任也应该越大。“责权利相统一”是经济法中的一个核心原则,高收益也就意味着高风险,以他律的方式迫使明星们在为企业代言时,不敢再“张口说瞎话”。

  对明星做广告缺少必要的约束,源于法律的不健全。在我国的相关法律中,比如《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仅仅是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作出了规范,而忽略了广告参与者。这几部法大都制订于上世纪九十年代初期,十多年过去了,随着时代的变迁,相关法律中是不是应该增添一些新的内容呢?

  并非都是明星的错

  事物总是一分为二的。明星代言的广告即便是有虚假的成分,也并非都是明星的错。首先明星所代言的产品肯定都是“合法”的,也就是说企业是经过工商注册的、产品是经过质检、卫生等部门认可的,明星不过是替他们宣传罢了;其次是明星在其中的作用仅仅是做宣传,就其向市场所推介和宣传的产品来说,究竟质量、效果如何,并不承担法律责任,而是由厂家、商家承担这个责任,明星不可能做到自己去鉴别真伪。

  所以,针对明星广告问题,执法、监督、管理部门似乎更应该承担起这份责任。试想一下,如果不允许明星以消费者的名义向受众推荐商品服务,那么明星又该以何种形象来出现呢?这恐怕是值得关注的问题。如果不允许明星做广告,或许广告市场将大幅萎缩,对企业的发展也是不利的。

  虚假广告一方面有明星推波助澜的作用,另一方面关键在于企业行为。如果产品涉嫌虚假成分,明星也是受害者。即使明星不再为其做广告,这些企业、商家也会另辟他途继续欺骗广大的消费者。到那时,工商部门又采取何种制约措施呢? (编辑 合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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