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打假技术能否消除服装“李鬼”

字号显示:   2008-03-13 09:26:00  来源:一大把服装圈

  假冒现象绝非中国特色,全世界皆然,根本原因在于做“李鬼”太轻松,人之天性都是舍难取易。比李逵与李鬼共存的现象更有趣的是,我们生活中的“李逵”越来越多,因为“舍易取难”虽然辛苦,但回报更大,比当“李鬼”,图一时之便挣快钱要多很多,甚至可以说永远都挣不完。况且一个名牌还可带动上下游发展,让其他企业也从中得益。

  从条形码到激光防伪商标到独家代理商,“李逵”不断地更新着防假冒技术;从模仿外观到整个抄袭到派出商业间谍,“李鬼”也在不断提高着“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的“仿真”技术。“李鬼”的滋扰注定是长期的,但若政府、消费者和名牌经营者齐心协力,相信“李鬼”们生存的机会将越来越渺茫。

  当制假者的“明修栈道,暗渡陈仓”使打假工作再度陷入困境时,专业打假公司和个人的出现似乎为“李逵”们指出了一条明路。

  打假公司应景而生
  
  在互联网上搜索“打假公司”会出现上万个相关条目,“某某调查事务所实力雄厚、手续完善、设备先进,拥有在守法前提下的高效调查公司,总部设在北京,在国内形成调查网络,拥有一批社会知名打假专家,配备了较先进的调查取证设备,并由国内知名经济专家、法学博士担任顾问,有务实的律师队伍,为您解决各类疑难调查取证工作。本所接受国内企业委托,调查合作企业所属产品被侵权、假冒的情况和侦察制假窝点,并对假冒产品进行市场封杀,对假冒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情况行调查取证,配合执法部门共同为合作企业打假。”类似广告比比皆是。

  记者拨通了一家打假网站的业务咨询电话,询问了委托流程。流程大致为:客户来电咨询-达成初步意向-上门洽谈-报价-签订合约-设立打假方案-采集证据资料-技术处理中心汇集证据-联合打假行动。而在打假方案中又细致到供原料厂家调查、销售渠道调查、生产厂调查、指挥调查中心、技术设备组、跟踪调查组等部门。

  记者进一步询问该公司进行服装品牌打假所需费用时,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必须上门面谈,费用根据打击程度不同从几万元到几十万元不等。”

  钓鱼者反被钓
  
  看上去能解服企心病的打假手段,却非打假公司所言的如此高明。看似正规的打假行动其实也远非如此正规。记者了解到,类似的这种打假行动在业内俗称“钓鱼”行动,所谓“钓鱼”就是“下套”——打假公司受企业的委托,派专人向制假人员下订单(意指设下诱饵引鱼上钩),交代好交货地点、价格等事宜后打假公司便“人间蒸发”,在制假人员交货时,等待他们的往往是工商局等相关部门的执法人员和企业的打假人员。然而这里却涉及了一个诱导犯罪的法律问题。

  一位参与过打假工作不愿具名的企业老板告诉记者:“曾经有一家国际知名企业的中国公司因为涉嫌诱导犯罪卷了进去。当时,负责‘钓鱼’的打假人员成功完成取证任务后打算‘蒸发’,案件也顺利进入司法程序,但没想到一个遗留的手机号码被制假人员发现了疑点,继而以‘钓鱼’者涉嫌诱导犯罪向法院提起诉讼,最后尽管这名‘钓鱼’者没有承担法律责任,但法院也没有处罚该制假企业,使打假企业白白花费了几十万元的打假费,企业非常被动。”

  北京市君林律师事物所律师就此事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我国法律没有明确界定涉嫌诱导犯罪这一条目,所以制假企业以打假公司运用‘钓鱼’手段打假涉嫌诱导犯罪为由进行反诉往往不会成功,但如果打假公司在打假过程中运用其他手段不当,也有可能触犯其他法律法规。而且在国外也出现了诱导犯罪后不处罚制假企业的案例。”

  对于打“擦边球”,很多打假企业也不情愿,“正常渠道不好走,有时候只能借助于打假公司来完成对制假企业的取证工作,这是无奈之举。但打假公司也是把双刃剑,用还是不用,打假企业应该谨慎对待。”这位老板言语中仍显无奈。

  短评:打假何无“杖七十”
  
  史料记载,我国古代关于商品打假的法条已较严密。《唐律》专设《诈伪》一篇,其中对假冒伪劣商品从质与量即“行滥”与“短狭”两个方面论罪,所谓“行滥”是指商品“不牢不真”;“短狭”即纺织品尺寸短狭,或幅宽不足之类。两罪一经发现,不仅要将商品没收,对当事人还要打板子,即“杖六十”。而对行使职权,在监管过程中“行滥”、“短狭”的官吏处罚更重,要“杖七十”。

  “杖七十”意味着“打假”也要打在管理者身上,毫不含糊。

  “杖七十”虽然早己不足取,但是“打假”要打在具体人身上,尤其是对策划造假和负有监管责任的管理者处理更重,对于当今的打假仍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也设有“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以及相关的特殊类型的造假售假罪。但是造假售假行为要达到一定金额以上,或者情节严重到一定程度时才能以罪论处,其他则施以行政处罚。

  但问题在于,造假售假的主体随着生产规模的扩大,往往是以“单位”的面目出现,在处罚“单位”时,处罚也触及不到“自然人”身上。这样的打假往往不能使真正的造假者伤筋动骨,造假售假的资本犹存,随时可以新的面目出现。

  例如在打击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中,虽然也授权行政执法者可以根据情节对侵权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可是弹性较大,对在单位中能够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来说,也只是“小菜一碟”。就是说,板子打不到具体人身上。

  如果板子打不到身上,打假也只能是按倒葫芦浮起瓢。

  专家:建立全国共享的信息平台

  工商局有关人士说,建立全国统一的信息交流平台对打击“傍名牌”行为十分必要。“傍名牌”行为往往涉及地域范围广、影响大,因此应当加强各地工商机关之间的联系、沟通,形成合力,共同查处。同时,在工商系统内部,还应当加强商标管理机构与企业登记管理机构之间的信息沟通,尽量避免抢注知名品牌和知名企业名称行为的发生,在源头上把好关。 (编辑  动)

收藏此页到:Google书签 Del.icio.us Baidu搜藏 QQ书签 发送给朋友 打印 关闭

我来说两句

企业服务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版权声明 | 服务条款 | 隐私声明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中企动力商务 ©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