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程机械工业协会
二OO五年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促进工程机械科学技术成果(以下简称科技成果)的应用和推广,正确评价科技成果的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规程》,结合工程机械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工程机械工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受政府有关部门或企事业单位委托,组织工程机械行业科技成果的鉴定工作。协会设立科技成果鉴定评审专家库,从中聘请同行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科技成果进行审查和评价,并做出相应的结论,颁发技术鉴定证书。
第三条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保证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四条科技成果鉴定范围是有实用价值的应用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设计等。
第五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条例规定,对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环境和资源造成危害的项目,不受理鉴定申请。正在进行鉴定的,应当停止鉴定:已经通过鉴定的,应当撤销。
第二章鉴定组织
第六条协会负责组织鉴定和科技成果的管理工作(即组织鉴定单位)根据被申请科技成果鉴定的内容和特点直接或委托有关专业分支机构主持鉴定(即主持鉴定单位),根据科技成果的特点选择采用会议鉴定或检测鉴定方式。
1、会议鉴定:对于需要组织同行专家进行现场考察或演示、测试和答辩的科技成果,协会或主持鉴定单位根据被鉴定内容可聘请七至十一名同行专家组成鉴定委员会。鉴定委员会到会专家不得少于应聘专家的五分之四,被聘专家不得以书面意见或委派代表出席会议,协会或主持鉴定单位不得因专家不到会临时更换鉴定委员。鉴定结论必须经到会专家的四分之三以上通过才有效。不同意见应在鉴定结论中明确记载。
2、检测鉴定:协会可委托具有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专业技术检测机构进行检测鉴定,专业技术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是检测鉴定的主要依据。专业技术检测机构应依据检测报告对检测项目做出质量和水平的评价,凭检测报告难于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作出质量和水平评价时,协会或主持鉴定单位可以会同专业技术检测机构聘请三至五名同行专家,成立检测鉴定专家小组,依据检测报告,提出综合评价意见。
第七条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由协会从科技成果鉴定评审专家库中遴选,申请鉴定单位不得自行推荐和聘请。
第八条协会或者主持鉴定单位聘请的同行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高级技术职务(特殊情况下可聘请不多于四分之一的具有中级技术职务的中青年科技骨干);
(二)对被鉴定科技成果所属专业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该领域技术发展的状况;
(三)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
被鉴定科技成果的完成单位、任务下达单位或者委托单位的人员不得作为同行专家参加对该成果的鉴定。
非特殊情况,协会和主持鉴定单位一般不聘请非专业人员担任鉴定委员会成员。
第九条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在鉴定工作中应当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进行全面认真的技术评价,并对所提出的评价意见负责。
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应当保守被鉴定科技成果的技术秘密。
第十条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在鉴定工作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独立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进行评价,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要求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充分、详实的技术资料(包括必要的原始资料),向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个人提出质疑并要求做出解释,要求复核试验或者测试结果;
(三)充分发表个人意见,要求在鉴定结论中记载不同意见,可以拒绝在鉴定结论上签字;
(四)要求排除影响鉴定工作正常进行的干扰,必要时可以向协会和主持鉴定单位提出中止鉴定的请求。
第三章鉴定程序
第十一条需要鉴定的科技成果,由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个人向协会或向协会分支机构递交书面申请表。
第十二条申请科技成果鉴定,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完成合同的约定或者计划任务书规定的任务要求;
(二)不存在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人员名次排列异议的权属方面的争议;
(三)技术资料齐全,并符合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
(四)经过检测试验和实际使用考核(视成果类别,根据有关规定确定具体考核期限),证明其成熟,并具备应用推广的条件;
(五)有经国家科委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科技信息机构出具的查新结论报告。
第十三条对成果权属和其它问题有争议的科技成果,应在争议解决后再申请鉴定。
第十四条凡符合申请条件的科技成果,由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按照规定格式的要求填写《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申请表》和起草《科技成果鉴定证书》初稿和相应软盘(word文档、A4纸、仿宋字体),经单位签署意见后向协会提交申请。
第十五条协会应当在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三十天内厂明确是否受理鉴定申请,并做出答复。同意组织鉴定的应确定主持鉴定单位和鉴定形式。采用会议鉴定时,确定鉴定委员会名单及正、副主任委员,需要现场测试的,确定测试专家组名单;采用检测鉴定时,根据被鉴定科技成果所属专业,确定专业技术检测机构,并同时下达《科技成果检测鉴定委托书》(以下简称“委托书”);不同意组织鉴定的,应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第十六条协会或者主持鉴定单位应当在确定的鉴定日期前,将被鉴定科技成果的技术资料送达承担鉴定任务的专家。
第十七条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在收到技术资料后,应当认真进行审查,并准备鉴定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