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艺人淫照事件已成为市民茶余饭后的言谈之资,然而也有人看到事件所带来的商机,准备借“名人效应”,将事件中人物名注册成性用品品牌商标。日前,记者据报料线索,找到准备注册“冠希”、“阿娇”商标的深圳市民李先生。(2月13日《南方都市报》)

受不法商贩借“艳照门”事件非法制售光碟赚钱的启发,从而想到注册商标来进行所谓的合法生财,李先生的经济敏感性令人叹服。不过如此抢注是否真正合法,是否应该得到支持和受理,在我看来,还很值得商榷。
有人以“流得滑”、“泻停封”等已被注册的商标为例,来说明注册“冠希”、“阿娇”商标的可行性。然而必须看到,如果说使用艺人的姓名或谐音等是这类商标注册的共同点,这个共同点显然更多是表面的,是浅显的。对于前者,消费者们大多只会发出善意的会心一笑,而后者则不同,至少在相当一段时间内,看到它们,大概没有人不会联想到“艳照门”这个轰动一时的丑闻。翻开《商标法》,对不能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第8类是这样界定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试问:在“艳照门”事件轰动大半个华人圈的现在,注册“冠希”等敏感商标难道不属于有“不良影响”之列吗?
很显然,不管“艳照门”事件中的当事人本身是否存在过错,就现在的情况看,他们首先更是受害者。最最致命的隐私被公之于众,对任何人来说,都是一件非外人所能体会的尴尬、羞愤和痛苦,而对艺人来说,还有着从此断送前途的巨大威胁。所以对当事者来说,最大的愿望大概莫过于让风波尽快平息,迅速渡过这个“苦难期”。然而商标一旦注册成功,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艳照门”将为之定格,他们的这段丑闻将被以另外一种形式永远地挂在耻辱柱上。
艺人可以被拿来娱乐,但决不能被拿来侮辱,这是现代文明要求下维护公民尊严的底线。注册“冠希”、“阿娇”等商标,卖点正在于艺人们这段不光彩的历史。所以,即便抛开是否合法不谈,就道德层面来说,这样的行为与制售“艳照门”光碟生财有何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