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政策《振动桩锤》新标准解析

字号显示:   2007-11-15 10:54:00  来源:工程商贸网

  《振动桩锤》新标准是对国家标准GB/T8517-2004《振动桩锤》(以下称为原标准)的修订,其送审稿已于2007年6月通过了审查,修订后的新标准也将转为机械行业(JB)标准。

  振动桩锤是产生定向振动(通常为垂直振动)用于沉拔桩的桩锤,是我国生产量最大、使用面最广的基础施工设备之一。此次修订,一是反映各方面对振动桩锤的新要求,二是确保安全使用。修订后的新标准主要参照或引用了欧洲EN996∶1995《打桩设备安全规范》、GB/T7920.6-2005《建筑施工机械与设备打桩设备术语和商业规格》(修改采用ISO11886∶2002)、GB7920.6-87《桩工机械术语》等资料的有关内容。

  (1)适用范围扩大到激振器驱力装置为液压马达的振动桩锤。

  (2)增加了振动桩锤、电动式振动桩锤、液压式振动桩锤、机械式激振器、夹头、偏心力矩、振动频率、振幅和激振力等术语。

  (3)取消了有关型号代号、基本参数的规定。

  (4)增加了紧固件、外露传动件防护罩、振动频率偏差、电气系统、使用说明书、操作与维护等方面的要求。

  (5)细化了噪声限值。

  (6)大大增加了设计、制造、使用和维护等方面的安全要求。

  2新标准的适用范围

  2.1适用范围的扩展

  新标准适用于具有回转式机械激振器且沉拔桩时桩与锤体固定连接在一起的振动桩锤,这样就包括了激振器驱力装置为电动机或液压马达两类振动桩锤。而原标准只适用于激振器驱动装置为电动机的振动桩锤。

  2.2不适用范围

  新标准与原标准一样,均不适用于冲击式振动桩锤,也不适用于采用往复式激振器(通常是液压油驱动活塞在缸体内往复运动而产生振动的激振器)的振动桩锤。

  2.3振动桩锤的类别

  目前的振动桩锤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采用回转式激振动器,也就是通过偏心轴(重心与回转中心不重合的轴或带有偏心块的轴)的旋转运动来产生振动;另一类采用往复式激振器,通常是液压油驱动活塞在缸体内往复运动而产生振动。

  采用回转式激振动器的,如果激振器的驱动装置为电动机,则是电动式振动桩锤;如果激振器的驱动装置为液压马达,则是液压式振动桩锤。这种液压式振动桩锤在我国应用量越来越大,其中既有进口的,也有国产的。采用回转式激振动器的振动桩锤,可以数台、数十台联结起来同步振动,以用于超大型预制桩施工。

  液压活塞往复式振动桩锤的主要生产国为日本,且产量很少,我国尚未生产和应用,新标准不包含这种振动桩锤。日本生产的该类振动桩锤,振动频率可达60Hz,但激振力最大的只有373kN。

  振动桩锤都可以制作成冲击式的。

  冲击式振动桩锤有特殊的要求和特点,用量很少,沉桩时桩也不与锤体连接在一起。新标准也不包含这种振动桩锤。

  3关于振幅的定义

  我国物理教科书对振幅的定义是:振动时物体离开平衡位置的最大位移,我国振动桩锤行业一直采用这个定义,新标准仍然沿用这一定义。欧美国家振动桩锤行业所定义的振幅是:振动时物体的最大位移,其数值是我国振幅的2倍。日本定义的振幅,也与我国相同。

  4主要技术条款说明

  4.1紧固件

  在振动情况下,紧固件容易松脱。对振动桩锤来说,如果紧固件松脱,会发生较大的事故。因此要求紧固件应结合牢固,并有可靠的防松措施。

  4.2外露传动件的防护

  外露的皮带轮、皮带等传动件,容易造成人身伤害,因此应设防护罩。

  4.3其他方向上的振动

  将原标准“振动锤不允许横振”修改为:除预定的振动方向外,振动桩锤在其他方向上不应有目测可见的振动。

  4.4振动频率、振幅的偏差及变矩变频功能

  (1)将原标准“振动锤空载振幅的偏差率不应大于±10%”修改为:振动桩锤空载振幅和空载振动频率的偏差均不应超过给定值的±5%。

  (2)变矩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要将偏心力矩调为零,从而减少甚至消除起动和停机时的共振。因此,新标准要求偏心力矩调整机构应当能将振动桩锤的偏心力矩调节为零,并且在空载情况下,零偏心力矩时的振幅应不大于其最大空载振幅的1%。同时规定,在空载情况下,非零偏心力矩时的振幅偏差应不超过其设定值的±5%,振动频率调节后的偏差也应不超过其设定值的±5%。

  4.5空载噪声限值

  原标准只给出了一个固定的噪声限值。新标准按电动式和液压式分别提出噪声要求,并将电动式按电机功率和振动频率来划分,液压式按激振力和振动频率来划分,见表1和表2。通常情况下,功率越大、频率越高,其噪声也会越大。

  4.6减振装置

  原标准只规定了减振装置的减振系数。新标准根据EN996,增加了两条规定。

  (1)减振系数由原标准的不大于0.3修改为不大于0.25,以进一步减少悬挂设备所承受的振动力。

  (2)减振装置的最大允许拉力(即拔桩力)应清晰可见地标示在振动桩锤上。

  (3)减振弹性元件失效或断裂的情况时有发生,为保证安全,规定减振装置和激振器之间的连接,应能保证即使在弹性元件失效或断裂的情况下,激振器也不会坠落。

  4.7液压系统

  原标准有关液压系统的规定很少。

  新标准根据EN996和有关标准,增加了有关液压系统的规定。

  (1)液压系统应符合GB/T15706.2-1995中3.8和GB3766要求的规定。

  (2)根据EN996,要求液压系统管路应有对发热表面和尖角的隔离或防护措施,可能对操作人员造成伤害的硬管或软管的易断裂部位,应安装防护罩。

  (3)根据EN996,要求液压硬管、软管和接头必须能承受使用压力,软管应标上其额定工作压力,压力超过15MPa的液压系统所用的液压软管,其管接头应经过锻造加工。

  (4)根据EN996,要求在正常工作中必须脱开的硬管和软管的接头,应装有自行密封装置并带有单向阀。

  (5)考虑到液压件质量的提高和实际情况,将液压油温修改为不得超过90℃,比原标准提高了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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