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337调查 中国企业应当加强自主创新

字号显示:   2008-06-25 14:58:00  来源:和讯网

  美国“337调查”正迎面袭来。2月20日,美国哥伦比亚大学荣誉退休教授Rothschild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下称“ITC”)递交申请,要求对短波长发光二极管启动337调查,并申请普遍排除令和禁止令。此次337调查的涉案企业范围非常广泛,涉及日本、中国、韩国等9个国家和地区的包括LG电子、摩托罗拉、诺基亚等国际知名品牌在内的34家企业,其中中国的4家企业分别是深圳超毅光电子有限公司、广州市鸿利光电子有限公司、佳光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洲磊电子有限公司。3月20日,ITC正式立案。

  依据相关程序的规定,ITC一旦立案,中国企业应当在收到诉状之日起20天内应诉。中国四家企业是否应诉目前尚不可知。但可以清楚的是,如果不在规定期限内应诉,中国企业将不战而败;而如果败诉,且如原告所提请的ITC最终对我国产品发布普遍排除令,则在原告专利有效期内,中国任何企业生产的发光二极管产品及包含发光二极管的下游产品将被全面禁止向美出口。

  严峻的现实告诉我们,337调查已经成为美国在知识产权领域对付外国公司特别是中国公司的一个强有力的法律工具。资料显示,美国针对中国企业提起337调查在近年呈上升趋势。2007年,无论是从涉案数量还是涉案金额来看,中国企业已经成为337调查的最主要对象。2007年美国对我国企业的337调查案件17起,达同期美国337调查案件的50%以上;涉案金额超过20亿美元。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开始感受到337调查对其产品向美出口所带来的巨大压力和威胁。

  337调查中严厉的补偿方式

  从内容上初步看来,337调查显得并不足为奇。然而,问题在于,在上述不公平做法被视为非法后,美国可以采取的措施是相当严厉的。

  依照美国法律,337条款案件的起诉人必须提出适当的补偿方式请求。而ITC允许有下列补偿方式:排斥令、禁止令,查封或没收令。其中排斥令可分为永久性排斥令(包括有限排斥令与全面排斥令)及临时性排斥令。

  从实践来看,全面排斥令已经成为337条款最强有力的也是起诉人最愿意争取到的补偿方式,在前文所述的美国对短波长发光二极管启动337调查中,原告Rothschild教授即向ITC申请了全面排斥令。

  依照全面排斥令,在该命令的先决条件消失之前,如被侵权的权利过期无效之前,所有的侵权产品,不管产品来源,也不管外国出口商是否在337条款案件中被提名,所有的产品将被全面禁止进入美国。也就是说,全面排斥令针对的是产品,而不是某家企业;即使不是被诉企业的产品,只要该产品使用了与被全面排斥的产品相同的技术或者具有相同的侵权情节,该产品也将会被禁止进入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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