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拆迁《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通过

字号显示:    2007-10-31 18:14  来源:中国房地产报

  为防止《物权法》实施后我国城市拆迁出现无法可依的状况,8月30日下午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表决通过《房地产管理法》修正案草案,主张授权国务院就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先行制定行政法规。

  将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的《物权法》第42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但目前对于城镇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房屋的征收与拆迁的权限和程序尚无法律规定,适用的仅是国务院2001年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据此,国务院法制办会同建设部拟订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建议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一章总则中增加一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人大常委会委员郭凤莲表示:“增加的这一条,明确了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依法征用国有土地应依法给予补偿,这样既减轻了政府的负担,也减轻了开发商的负担,还能引导老百姓顾全大局,减少老百姓的埋怨情绪。”但是,在业界同样存在质疑的声音:“具体的征收和拆迁办法仍然由国务院规定,即对被拆迁人的拆迁补偿仍然是依照行政法规,这与《物权法》所明确的依法拆迁精神相悖。”同时,原则性的“公共利益”在此次通过的草案中仍未得到确切定义。

  社科院研究员刘维新表示:“此次草案仅是一个暂时性的法规,最终的房屋征收和拆迁办法依旧会以法律的形式体现。因为城市房屋征收属于法律的保留事项,因而国务院获得的授权立法只是临时性、应急性的,并不是无限期的。”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杨景宇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作关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时透露:“该法今后还可能修改。”“此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修改内容仅着眼于强调国家对于国有土地、房屋的征收权力,同时也应该涉及加强建设住房保障体系的部分内容。”刘维新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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