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司法主导不意味行政淡出
“战略纲要”第九条提出:“健全知识产权执法和管理体制。加强司法保护体系和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分析人士指出,这显然与以往我国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两条途径、并行运作”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不一致,那么,这是否意味着行政保护将弱化或淡出?
田力普说:“我个人认为,‘战略纲要’指明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方向,这不意味着现阶段行政执法的弱化或淡出。”
据了解,学术界历来存在对知识产权保护模式之争:一种观点认为,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并举,是符合我国现状的,能够体现公平与效益兼顾的原则;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知识产权保护政府不要大包大揽,以致动不动发达国家就指责中国政府保护知识产权不力。知识产权是私权,私权纠纷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为佳。
田力普不认为知识产权是纯粹意义上的私权。他说:“我个人认为,知识产权是带有公权性质的私权,具有某些公权力特征。因此,没有公权力的介入,这样的私权保护很困难。最典型的是著作权,现在要复制作品太容易了,而且是群体性的,要著作权人一一去起诉,几乎不可能完成。”
他强调,“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是方向。现阶段,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应当继续加强,至少保持目前现状,否则知识产权保护很可能被削弱。毕竟司法保护强调公平,效率放在第二位,而行政保护强调效率,无形资产保护恰恰最需要效率。美国的“337条款”是发达国家强有力行政执法的典型。
“战略纲要”对我国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着墨甚少,只有一句:“深化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制。”
田力普认为:“虽然说得不多,但给出了方向。从国际上看,知识产权管理体制基本上都是集中管理模式。我国由于历史原因造成分散管理。什么时候理顺以及怎么理顺,今后都会是开放式的。”
众所周知,我国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的分散,在世界上都是罕见的。拥有直接管理权的部门近10个,与知识产权密切相关的管理部门有20多个。
据介绍,“多龙治水”的现状,与知识产权自身特点有关,也与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立过程中“被动有余、主动不足”,缺乏统筹谋划有关。“这种局面,不利于各种知识产权管理资源的相互配合、形成合力,不利于知识产权制度作用的充分发挥。”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博士生导师李顺德教授说。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今年下发的《国务院关于议事协调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工作领导小组和国家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撤销,其工作职能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承担。权威人士指出,这表明集中知识产权管理是趋势。
与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艰难相比,“战略纲要”对完善知识产权审判体制提得非常明确。
比如,优化审判资源配置,简化救济程序;研究设置统一受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专门知识产权法庭;研究适当集中专利等技术性较强案件的审理管辖权问题,探索建立知识产权上诉法院等。
据介绍,目前我国法院系统已经在北京等地法院,试点知识产权案件统一由专门的知识产权法庭审理。有专家认为,改变由行政庭、民事庭和刑事庭分别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现状,估计会比建立知识产权上诉法院进程快。设立知识产权上诉法院主要考虑是集中审理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据相关人士透露,设立上诉法院,目前有两种意见,一种建议在全国按大区划分设立5个知识产权上诉法院,还有一种意见认为就在北京设立一个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