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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循序渐进、模式创新
“租赁公司与机床厂商合作,不应停留在原始的彼此“业务介绍”模式,应充分利用各自的营销机构网络,相互推广代理对方的业务。但又不能操之过急,必须对厂商的经营管理、产品质量、未来发展前景作详细了解过,实际操作时应循序渐进,即以个案合作到全面合作,从松散型合作到紧密型合作逐步过渡。”
无论机床厂商或代理商,都应成为租赁公司潜在的业务合作伙伴。租赁公司要的是现实的市场,只要有真实意愿为租赁公司赢得客户,分担风险的厂商和代理商,都可与之按不同条件签订合作协议。
“针对国内机床品牌,一般采用‘总对总’方式合作,并由代理商为厂商对租赁公司可能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与地方专业机床代理商合作,如果认为代理商‘回购’能力不足,则要求厂商作为第三方保证人,连带承担代理商的责任和义务。针对进口机床厂商不在国内的,代理商获得的销售和服务利润通常比较高,可适当提高保证金,以保证其履约能力,加强其风险意识。”在谈到国内机床行业时他这样解释道。
品牌机床的产品特性、市场范围以及厂商的营销模式等都有差异,在与厂商或代理商制订合作条款时应依具体情况区别对待,不能千篇一律。厂商的合作意愿、积极性、忠诚度要靠租赁公司创新的营销理念、服务模式来引导和培育,厂商关系开发与维护是厂租合作业务模式创新的重点与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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