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是继《劳动法》之后我国劳动法制建设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法律。《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后,社会各界认同,认为有利于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有利于构建和发展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实现劳资互利双赢;立法理念务实,立法技术科学,制度设计周密。但与此同时,也有一些人存在一些误读误解,比如就有用人单位担心法律的实施会大幅增加用工成本。鉴于此,笔者经过调查研究,提出以下几点看法。
一、从我国劳动用工制度改革的大背景看《劳动合同法》解决的重点问题
劳动力市场的建立与完善,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和重要内容。适应城镇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1983年2月劳动人事部下发《关于积极试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宣告我国劳动用工制度改革进入较为规范的试验阶段。1986年国务院颁布《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加快了我国劳动用工制度改革的步伐。1994年7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对劳动合同作了专章规定。至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劳动合同法律制度基本形成,我国劳动用工制度改革基本到位。
1995年1月《劳动法》实施后,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和经济结构调整进程加快,改革不断深化,劳动用工领域出现了一些新问题,主要表现为:劳动合同签订率低,中小型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不到20%;劳动合同短期化,60%以上的劳动合同期限为一年以下;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上海一线劳动者80%为劳务派遣工。上述问题,导致数以千万计的劳动者处于流动状态,对劳动者的职业稳定和对企业的归属感形成了负面影响,直接影响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我国劳动争议案件每年以20%速度增长,严重制约了企业发展,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制定《劳动合同法》,除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变更、终止、解除、违约责任等作出具体规范外,其对现实所存问题的针对性是无庸置疑的,即用法律的强制力手段,着重解决不签劳动合同、签短期劳动合同和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问题。
二、《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没有造成劳动用工成本大幅上升
有用人单位担心,《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将造成企业劳动用工成本大幅上升。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实施《劳动合同法》,对企业劳动用工成本会有一定程度的增加,但增加幅度不大。据广东省有关方面调查,中小企业、港澳台及外资企业,最大的压力来自“规范性成本”,即这些企业过去没有严格执行国家的劳动法律法规,特别是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给付加班加点费等。调查显示,即使这些企业全员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给企业增加的成本在企业总成本中也只占很小比例,大约为企业总成本的百分之零点几,最高也不会超过2%。用人单位因终止劳动合同所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一般不超过企业总成本的0.2%。
至于说一些地方确有少数企业撤资、倒闭或迁移,这是市场优胜劣汰的正常现象,与《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没有必然联系。如某地2007年向工商部门申请注销的企业有796户,平均每月66户,2008年1月申请注销的企业只有32户,皆非因《劳动合同法》的实施而注销。部分企业撤资、倒闭或迁移,是产业政策调整、汇率变化、原材料上涨和税率调整等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是产业梯度转移的必然过程。据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对《劳动合同法》实施两个月来的调查显示,未发现因实施《劳动合同法》导致企业大规模倒闭、迁移现象。
三、重回“铁饭碗”的担心没有必要
还有一些用人单位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将会导致用工机制僵化,重回计划经济时期的“铁饭碗”。这种担心也是没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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