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产品反倾销应诉规定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应诉组织协调单位及其职责
第三章 应诉程序
第四章 反倾销应诉工作的政府指导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出口产品反倾销应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出口产品反倾销调查的预警、应诉和复审等工作。 第三条 中国出口产品受到反倾销调查后,在调查期内生产和向调查国或地区出口涉案产品的全部涉案企业应积极参加应诉,以维护我国出口产品的海外市场,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负责规范和指导全国出口产品的反倾销应诉工作,有关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进出口商会、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依职责分工,具体组织、协调反倾销应诉。
第二章 应诉组织协调单位及其职责
第五条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委托各进出口商会和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下称应诉组织单位)具体负责企业反倾销应诉的组织协调工作。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视案件的具体情况可委托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或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认为适合的其他组织或机构作为应诉组织单位组织协调应诉工作。
应诉组织单位的职责包括:
(一)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联合相关行业协会共同组织应诉;
(二)组织企业聘请律师和参加国外调查部门举行的听证会;
(三)协助企业填写调查问卷;
(四)协助企业进行替代国、市场经济地位和分别裁决问题的抗辩;
(五)协助企业接受国外调查机关的实地核查;
(六)协助企业进行价格承担协议或中止协议谈判;需以政府名义签订的"价格承担协议"或"中止协议",或要求政府担保或监控"价格承担协议"或"中止协议"执行的,应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报告,并提出方案;
(七)就具体落实"谁应诉谁受益"原则,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提出建议;
(八)负责反倾销案件相关文件和资料的归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