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财政部网站公布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08年关税实施方案的通知。通知全文如下: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08年关税实施方案的通知
税委会[2007]25号
海关总署:
《2008年关税实施方案》已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第十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国务院批准,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二OO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附件:
2008年关税实施方案
一、进口关税调整
(一)根据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承诺的关税减让义务,对进口关税作如下调整:
1.降低“进口税则”中聚乙烯等45个税目的最惠国税率,其余税目的最惠国税率维持不变。
2.对9个非全税目信息技术产品继续实行海关核查管理,税目税率不变;
3.对小麦等8类45个税目的商品实行关税配额管理。对尿素、复合肥、磷酸氢二铵三种化肥的配额税率执行1%的税率。对配额外进口的一定数量棉花实行5%~40%滑准税,对滑准税率低于5%的进口棉花按0.57元/公斤从量税计征。其他商品的税率维持不变。
4.对感光材料等55种商品实行从量税、复合税。
(二)对乳品加工机器等部分进口商品实行暂定税率。
(三)根据我国与有关国家或地区签署的贸易或关税优惠协定,对有关国家或地区实施协定税率:
1.对原产于韩国、印度、斯里兰卡、孟加拉和老挝的部分商品继续实施“亚太贸易协定”协定税率,其中有部分税目的税率进一步下调;
2.对原产于文莱、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新加坡、泰国、菲律宾、越南、缅甸、老挝和柬埔寨的部分商品,继续实施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协定税率;
3.对原产于智利的部分商品继续实施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协定税率,其中有部分税目的税率进一步下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