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包期内修家电不应收零件成本费

字号显示:   2007-07-24 08:38:00  来源:一大把

  近日,消费者王女士向武昌白沙洲工商所投诉,称今年年初在武泰闸某卖场买了一台微波炉,使用半年后出现了问题,请商家维修,维修人员为其更换了一个零件,但要收零件成本费,双方为此争执不下。

  原来,消费者购买微波炉时,该商品规定“三包期”为3年,故消费者认为3年内修理不应收费;而维修人员则认为,3年内包修,可不收修理费,但更换了新零件,必须收取零件费用,双方争执不下。

  工商人员查验购货发票问明缘由后,对维修人员指出,该微波炉使用不到一年就出现问题,维修不应收取任何费用,如果收取零件成本费,则不叫“包修”,而是“保修”。经协调,维修人员不再坚持收费。

  工商人员特提醒消费者,“包修”和“保修”虽只一字之差,含义却大有不同。其中,“包修期”的意思是指“三包产品”的三包有效期,一般为一年,在此期间,经营者为消费者维修商品质量问题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而“保修”通常指超过一年的“三包有效期”后,由于产品质量问题需要维修时,消费者可以不付维修费,但经营者仍可向消费者收取零件成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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