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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一直郁郁不得志的自主品牌终于盼来了在政府采购中占据一席之地的曙光,财政部发布的《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简称《预算管理办法》)、《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评审办法》(简称《评审办法》)和《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办法》(简称《合同管理办法》),给予了自主创新品牌进入政府采购的希望。而与这三个办法密切相关的《政府采购自主创新目录》,也将于今年年底出台。
自主品牌受困政府采购
“从《政府采购法》颁布实施以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促进自主品牌政府采购的政策和法律。”政府采购理论专家、中央财经大学教授徐焕东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政府一直很重视对自主品牌的扶持。
2003年实施的《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虽然在这个当时被业内称为“国货条款”的规定中,包含“前款所称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界定,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的表述,“但事实上当时并没有这方面的具体规定出台,这个条款由于缺乏配套措施而形同虚设。”徐焕东说,“这就导致了在实际操作中,自主品牌的国货明显竞争不过洋货。”
徐焕东告知记者,目前我国政府采购市场的实际开放度约为15%,在政府采购中,外国供应商却已经几乎垄断了电梯、照明灯具、彩色胶卷、橡胶、轿车、洗涤用品、碳酸饮料和部分家用电器等。记者也从中央政府采购网证实了徐焕东的话。目前中央国家机关的政府集中采购,通过协议供货入围的产品中,激光打印机、投影仪、液晶显示器的洋品牌占有率均达到了四分之三以上,而数码复印机则基本被“洋品牌”垄断;在汽车方面,从各地政府发布的采购信息来看,捷达、奥迪、桑塔纳、帕萨特、雅阁等“合资面孔”占了大头,而国产品牌红旗、中华、奇瑞所占份额极少。“自主品牌难进政府采购,有一些技术原因,某些产品中,国产品牌的质量确实还达不到标准。但是一些技术上不落后国外的产品,也被政府采购拒之门外就不正常了。比如中国的家电、空调做得比国外好,产品大量出口国外,在国外也建立了研发和生产基地。”徐焕东指出目前政府采购中的“崇外”现象明显。
去年年底,“合肥封杀国产空调”、“江西省高等级公路要求必须使用国外品牌产品”等事件,就是政府在招标文书中,明确规定只选择国外品牌。紧接着,江苏一些部门在中央空调的政府采购中提出:空调主机必须为进口品牌,产品为进口或合资产品;设备要求“国际品牌合资或进口产品”;品牌要求“中外合资及以上”。这样导致了国产自主品牌生产厂商“空有一身本领”,却只能成为“看客”。
受“封杀”是常有之事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企业的负责人告诉记者,政府采购中心在招标时“封杀”国产品牌,是很长时间来一直都有的现象,类似合肥市国土资源局招标的“挫折”之前就经常碰到。“以前我们去竞标,一些政府机构对我们说‘国产车不考虑’,主要是对自主品牌不够了解。有的政府部门制定了购买单价20万元以上车型的要求。但事实上,价格在20万元以下的奇瑞车的配置和产品质量,与某些价格20万元、30万元的汽车差距不是很大。产品质量方面的舆论环境不好,因此采购方的顾虑很多。”奇瑞汽车销售公司总经理金弋波颇有感触。
徐焕东分析说,自主品牌没有具体措施保护,是被政府采购拒绝的根本原因。“像西方国家基本上都有一个强制的法规要求购买国货,比如美国的《购买美国货法》,加拿大、日本、德国等国都有此类规定,但中国却没有。所以用户在选择时,就会根据自己的意愿和了解的信息,或者根据单位的偏好来选择。”
徐焕东提到的《购买美国货法》于1933年制定。该法要求政府在拟采购的最终产品,必须是在美国制造的,而且最终产品采用的“实质上全部的”组件也必须是在美国制造的。2005财年,美国联邦政府采购总额约为2500亿美元,从采购合同的执行情况看,90%的政府合同都交由美国本土的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实施。美国的《小企业法》还规定,政府在各种采购中给予中小企业的份额不能少于23%。
与美国这类政策相似的规定,欧盟规定在国际招标中给本国供应商3%的价格优惠;阿根廷则规定,只要本国产品的价格不高于进口产品5%,必须优先购买本国货。
显然,利用政府采购手段保护国内产业,支持本国企业的发展,已经成为了一种国际惯例。
财政部出扶持政策
作为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若干配套政策实施细则的重要组成部分,日前财政部出台的三个办法,对于自主品牌而言,无疑是一场“及时雨”。“财政部三办法,是我国首次出台促进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的具体政策。由此也让该项政策具有了可操作性。正是这种可操作性,才使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产生了现实意义,并为其他方面的政策功能实施规范提供了良好的示范。”徐焕东如此评价了三个办法的意义。
根据这三个办法,采购人在预算编制工作中,需要优先考虑购买自主创新产品,各级财政部门优先安排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预算;在评审中,降低对自主创新产品供应商的资格要求,在采购过程中给自主创新产品优惠政策;并且都将从合同签订、履行等环节确保政策的落实。
徐焕东分析说,“这三大办法只是政府采购激励自主创新一系列配套办法中的重要部分,并非全部。在系列配套政策中,国家对自主创新产品的认定工作,是促进自主创新的政府采购政策实施的前提,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也须在国家认定的基础上制定。三办法都要基于目录来操作。没有目录的三办法,其实只是让采购人、企业做个政策热身,办法的实际意义得不到体现。”
据了解,一些省市比如江苏、北京等,已经开展了自主创新产品的认定,并发布了产品目录,纷纷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支持自主创新产品。
目前国家自主创新产品的认定工作正由科技部牵头逐步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