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伟强

字号显示:   2007-11-08 10:19:14  来源:

  原本应该在4月20日出结果的大中电器与永乐电器仲裁案,并未按时公布进展。大中和永乐两家当事人也并未向媒体披露原因。至今,仲裁案的结果已经不仅仅是大中和永乐之间的纠纷,很可能成为苏宁收购大中的一大障碍。近日,一神秘男子再度独家向TOM科技披露了大中与永乐仲裁案自始至今的绝密内幕。

  首席仲裁员高隼:裁决结果只可能一方全胜 不可能折中

  2007年1月26日,君合律师事务所刘歌、祖晓峰、胡楠向大中电器董事长发了一份案号为“B060538”的备忘录,主题为“战略合作协议纠纷仲裁案可能出现的结果”。备忘录显示,“首席仲裁员高隼来先生表示其当时认为本案的裁决结果只有裁决大中全胜或裁决永乐全胜这两种可能,并没有折中的结果。”

  君合律师事务所也认为,“大中电器单方解除《战略合作协议》,必然只有两种可能的结果出现,一是永乐电器违约,因而大中电器有权单方解约;二是永乐电器没有违约,因而大中电器单方解约的行为违约。这两种结果就是大中电器全胜的结果或永乐电器全胜的结果,在理论上并不会出现界于这两种结果之间的结果。”

  同时,君合律师事务所还认为,“如果仲裁庭裁决永乐电器违约,并支持大中电器没收永乐电器支付的定金,就应当支持大中电器没收全部的1.5亿定金,而不应出现只裁决支持部分定金的情形。”

  君合律师事务所:永乐电器提出反请求是拖延时间

  2007年3月16日,大中电器代理人君合律师事务所就收到仲裁庭转寄的日期为2007年2月16日的《被申请人开庭后补充陈述(一)及变更反请求的申请》,向仲裁庭发出了一份意见稿,意见稿中提出建议,指永乐电器在借此拖延时间。

  在这份意见稿中,君合律师事务所提到,“被申请人应明确其提交的反请求”。而永乐电器提出的却是在申请变更反请求,并提出了两组新的反请求。也就是说,如果第一组反请求不被仲裁庭全体支持,就安排第二组反请求。

  对此,君合律师事务所认为,“根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05年5月1日实施,下称“《仲裁规则》”)的规定,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时,应在其反请求书中写明具体的反请求。有鉴于此,如被申请人变更反请求,则应明确其变更的反请求的内容,而不应同时列出两组反请求。被申请人明知《仲裁规则》的有关规定,而有意提出不确定的反请求,是在故意拖延仲裁程序。”

  值得注意的是,意见稿还指出,“在2007年1月22日庭审临近结束时,仲裁庭就已明确指出,如果被申请人确有其他请求,则应另行提出仲裁作为其法律救济手段。然而,被申请人无视仲裁庭的明确指示,再次提出保留其他反请求的权利,实际上是有意违反《仲裁规则》的程序性规定,故意拖延仲裁程序。”也就是说,永乐电器已经无权保留继续提出其他反请求的权利。

  仲裁案一大争议:大中是否在《战略合作协议》签订前已获悉永乐电器可能与国美电器进行合并

  2007年4月7日,君合律师事务所草拟了一份名为“DX20060406号战略合作协议争议案,申请人对被申请人补充陈述(一)的意见”的文稿,再次将大中电器对此仲裁案的观点列明。

  其中,非常重要的一点是,大中电器指“‘永乐补充陈述一’中虚构事实”,即指“永乐补充陈述一”中提出,在《战略合作协议》签订前,大中电器就已经了解到永乐电器可能与国美电器进行合并,这一说法既不符合事实,也无证据支持。

  对此,大中电器认为,“在永乐电器既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在《战略合作协议》签订之前已经将相关事实告知大中电器,也没有证据可以证明大中电器已经知晓其与国美电器合并的真实意图的情况下,永乐电器自认其在《战略合作协议》签订之前就已经决定与国美电器合并,则构成永乐电器故意隐瞒与订立《战略合作协议》相关的重要事实,这是否意味着永乐电器自认其已构成合同欺诈呢?”

  大中电器质疑仲裁可能不公

  2007年4月20日,大中电器亲自拟定了一份“情况反映”的文件。该文件显示,“在本案的审理流程基本结束的最后阶段,永乐公司于今年4月9日突然向仲裁委秘书局提出关于‘变更适用涉外仲裁程序的申请’,即要求推翻前面四个月的所有审理流程并重新审理此案。”大中对此表示质疑,怀疑“这是永乐公司居心叵测的无理要求。”

  大中电器进一步指出,“永乐公司的代理人——方达律师事务所(简称‘方达所’)的主办律师为前仲裁委工作人员,而仲裁委前任副秘书长康明先生也恰恰在本案审理期间加盟了方达所;方达所参与本案审理已经半年,从未对适用国内仲裁程序提出异议,却突然在最后阶段提出改变仲裁程序的要求,这是否与康明先生的加盟有关?同时,以康明先生在仲裁委任职多年的人脉关系,仲裁委有关部门或人员会对这无理要求做出否决吗?”

  最后,大中电器一针见血地指出,“将上述情况反映给领导同志是恳请您能关注此事是否得到公正裁量。如裁量不公,将不仅使大中公司合法权益受损,也将有污仲裁委的清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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