抓住根本有的放矢 玩具质量顽疾剖析

字号显示:    2007-03-05 15:04  来源:中国行业研究网

【引言】
  玩具是儿童最亲密的伙伴,是“人生的第一部教科书”,正因如此,玩具产品质量的优劣就直接影响到儿童的身心健康和使用安全。目前世界大多数国家将玩具安全问题列为保护未成年人的重要内容之一。

  国家质检总局历年对玩具产品质量的抽检,80%以上的不合格产品是由于“填充物卫生”、“小零件”、“软塑料袋”和“使用说明”项目不合格而导致的,新版《国家玩具安全技术规范》对此有强制性要求。本文结合新版GB6675-2003《国家玩具安全技术规范》,对以上四个问题进行分析,希望广大玩具厂商加以重视,按照《规范》加以改进。

  填充物卫生GB6675-2003规定:

  a) 所有材料应清洁干净、无污染;

  b) 由膨胀材料制成的能完全容入小零件试验器的玩具或玩具部件,进行浸泡测试时任何部分膨胀不应超过原尺寸的50%。

  毛绒布制玩具是广大儿童最喜爱、最不设防的玩具,是国家玩具抽查的重点产品。历年国家抽查中,“填充物卫生”一直作为重点考核项目,多次在抽检样品中发现:部分玩具的填充物外层是合格的填充料,包裹的却是另一种垃圾料:或以下脚料、不卫生的材料填充,包括边脚料、破旧棉絮、纤维绳、纸屑、稻草、废旧泡沫、工业废料、甘蔗皮等。不卫生的填充物极有可能造成二次污染和疾病的传播,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

  “填充物卫生”项目不合格的根源是制造者为降低成本,有意牺牲产品质量,侵害消费者利益,将不卫生的材料填入玩具中,是典型的故意行为。

  GB6675-2003标准中对玩具材料(含填充物)提出了最基本的要求:所有材料应清洁、干净,无污染,希望广大厂家把好填充物的质量关。

  小零件GB6675-2003规定:

  a) 36个月及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

  预定供36个月及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及其可拆卸的部件或经可预见的合理滥用测试后脱落的部件,不应完全容入小零件试验器。

  b) 37个月-72个月儿童使用的玩具

  预定供37个月-72个月儿童使用的玩具或其可拆卸部件如能容入小零件试验器,应设警示说明。

  “小零件”项目不合格一直是玩具安全质量的顽疾,特别对3岁及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如果存在“小零件”,就有被儿童吞食而造成窒息的严重隐患。

  根据国家抽查的质量分析结果表明,造成“小零件”项目不合格的主要原因为:

  一是产品设计不合理:为追求产品外观造型美观或达到某辅助功能,随意设置“小零件”,存在安全隐患:如设置纽扣、铃铛、项链、耳环等;

  二是生产装配过程中忽视产品质量,主要表现在用来固定玩具的眼睛、鼻子的塑料钉部分未完全熔好,不能承受相应的拉力;或将玩具的眼睛、鼻子直接插入面料中,一拉即脱;

  三是产品原料的问题,所购进的毛绒布料经纬度太稀,不能承受规定的拉力;

  四是塑胶玩具未采用耐冲击的材料,导致在进行“跌落、压力”等滥用测试时产生“小零件”。

  广大厂家应特别注意根据玩具所适用的年龄进行设计和生产装配,避免“因小失大”。 <!--######-->

   软塑料袋GB6675-2003规定:

  包装或玩具中的塑料袋或塑料薄膜

  用于玩具的开口周长为360mm或以上、深度和开口周长的总和大于或等于584mm的无衬里软塑料袋或面积大于100mm×100mm的软塑料薄膜,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平均厚度大于或等于0.038mm,且最薄厚度不应小于0.036mm;

  b) 应打孔,且在任意最大为30mm×30mm的面积上,孔的总面积至少占1%(孔上无物质残留)。

  在2001年、2003年和2004年的国家抽查中,分别有14组、7组、3组样品因玩具包装用的软塑料袋厚度不足够而不合格,最薄的仅为0.0153mm,不足标准要求的一半(0.038mm)。

  包装软塑料袋或塑料薄膜厚度达不到标准要求,玩具在儿童玩耍时,因薄膜太薄,易被儿童套住头部或吸贴在面部、鼻孔,可能阻碍呼吸而导致窒息,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

  包装软塑料袋的厚度要求不是技术问题,也不全是成本问题,而是厂家缺乏对玩具标准的理解,缺乏对玩具安全的认识所为。由于软塑料袋一般不作为玩具的零部件,容易被企业忽视。

  唯一解决方法:使用厚度合格的软塑料袋和软塑料薄膜。

  玩具使用说明GB6675-2003规定:

  玩具标识和使用说明应同时:

  a)符合本标准相关要求;

  b) 符合GB 5296.5的要求。

  1996年颁布的强制性国家标准GB5296.5《消费品使用说明 玩具使用说明》是保护广大儿童消费者利益的使用说明系列标准之一。据保守估计,目前内销市场上有60%以上的玩具无中文标识或中文标识不规范,给消费者带来很多不便或使用不当造成伤害事故。

  根据相关法律和制度规定,凡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产品均为不合格产品,不得生产、销售;凡无任何中文标识的产品可列为“三无”产品,应进行查处。据了解,部分厂家因为玩具的“使用说明”不合格被有关部门查处过。

  确保“玩具使用说明”的正确有效标注,应特别关注以下两点:

  一是厂家的主观意识:厂家应重视GB5296.5标准,确保内销产品标注有合格的中文使用说明。

  二是如何编制合格的中文“使用说明”:详见GB6675-2003和GB5296.5的标准要求,以下简单提供使用说明的项目名称及适用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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