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货物运输保险
1. 保险基本原则
(1)可保利益原则
保险可保利益是指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拥有的某种经济权利和利益,被保险人会因未保险标的的安全或按时到达而受益,或因为保险标的发生灭失或毁损而蒙受损害或负有责任。可保利益必须是合法的、确定的、可实现的,并且是可以用货币计算的经济利益。
可保利益原则是指被保险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才能同保险人签订有效的保险合同,才能在保险标的遭受承保范围内损失时,向保险人提出索赔要求。
(2)最大诚信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要求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把知道的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事项如实告诉保险人,以便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或者确定保费。
(3)补偿原则
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应按保险合同条款的规定以被保险人投保的保险金额或被保险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为限履行赔偿责任。
(4)代位追偿原则
当保险标的发生了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由第三者责任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履行了赔偿责任后,有权获得被保险人在该项损失中向第三者责任方索赔的权利,保险人取得该项权利后,即可站在被保险人的地位上向第三者责任方进行追偿。
(5)重复保险的分摊原则
当被保险人就同一保险标的向两家或者两家以上保险公司投保以后,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人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由各保险人分摊该保险标的的损失。
(6)近因原则
所谓近因是指造成货损最直接、最有影响力的原因。近因原则是指任何损失的近因,如果是由承保风险所造成的,保险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反之,如果损失的近因不属于承保风险范围的,则保险人不必负赔偿责任。
2. 保险承保的风险和损失
(1)风险:自然灾害、意外风险、外来风险
(2)损失
a. 全部损失:实际损失(Actual Total Loss)和推定损失(Constructive Total Loss)
b. 部分损失:共同海损(General Average)和单独海损(Particular Average)
(3)费用
a. 施救费用(Sue and Labour Expenses)
b. 救助费用(Salvage Charges)
3. 货物运输保险险别
(1)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险别
基本险:平安险(Free from Pariticular Average,简称FPA)、水渍险(With Pariticular Average,简称WPA或WA)和一切险(All Risks)。
附加险是对基本险的补充和扩大。附加险分为一般附加险和特殊附加险。
保险人承担责任的起迄期限,是采用国际保险业务中惯用的“仓至仓”条款,最长保险责任的有效期以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60天为止。
(2)我国陆上运输货物保险险别
基本险别分为陆运险和陆运一切险。
附加险别:陆上运输冷藏货物险和陆上运输货物战争险。
保险人承担责任的起迄期限,是采用国际保险业务中惯用的“仓至仓”条款,最长保险责任的有效期以被保险货物运抵最后卸载的车站满60天为止。
(3)我国航空运输货物保险险别
基本险别分为航空运输险和航空运输一切险。
附加险别:航空运输货物战争险。
保险人承担责任的起迄期限,是采用国际保险业务中惯用的“仓至仓”条款,最长保险责任的有效期以被保险货物到达卸货地卸离飞机后满30天为止。
(4)我国邮政包裹运输货物保险险别
基本险别分为邮包险和邮包一切险。
附加险别:邮包战争险。
保险人承担责任的起迄期限,是自被保险邮包离开保险单所载起运地点寄件人的处所运往邮局时开始生效,直至被保险邮包运达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邮局,自邮局签发到货通知书当日午夜起算满15天终止。
(5)伦敦保险协会海运货物保险条款
协会货物条款(Institute Cargo Clauses,简称ICC)的基本险别包括:ICC(A)、ICC(B)、ICC(C),承保范围类似于中国保险条款的一切险条款、水渍险条款和平安险条款。
4. 我国进出口货物运输保险
(1)进出口保险合同中的保险条款
(2)保险险别选择
(3)确定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CIF(或CIP)×(1+投保加成率)
CIF=(FOB+运费)/ [l -(投保加成+1)×保险费率]
(4)保险费
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5)保险单据:保险单、保险凭证、预约保险单、批单
(6)保险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