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联盟对流通的管理调研(二)

字号显示:    2006-11-08 17:27  来源:中国经济网

  三、消费者保护政策

  3.1消费者保护法律,指令和规定

  《阿姆斯特丹条约》第153条是欧盟各项消费者政策的法律基础,该条款规定:“共同体将致力于保护消费者的健康、安全和经济利益,并促进他们获得信息和培训的权利以及自我组织以保护自身利益的权利。”该条款同时还规定欧盟在制定其它各项政策时必须统一考虑消费者的利益。另外,各成员国除遵守欧盟统一的消费者政策之外,在内容符合《阿约》的规定并已通报欧委会的前提下,也可自行制定比统一政策更为严格的保护消费者政策。

  欧盟多年来出台了很多有关保护消费者的指令和规定,目前适用的主要法规及其基本内容如下:

  1.关于产品安全的欧委会第92/59号指令:生产商只能销售在正常和合理条件下可以安全使用的产品。生产商必须在产品的包装、标贴或说明书上提供有关产品使用风险的信息。

  2.1998年4月“消费者利益保护的指令”:如果成员国A的消费者的利益因成员国B生产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而受到了损害,而该损害违反了欧盟有关规定,成员国A的消费者组织可以在成员国B直接或通过中介机构提出诉讼。

  3.1998年4月“消费产品销售及相关承诺的指令”:欧盟的产品销售商须承诺,消费者在购买产品后两年内如发现该产品有缺陷,可以选择修理、退货或减价购进。

  4.关于产品缺陷责任的欧委会第85/374号指令:消费者只要能证明所购产品的缺陷、对其造成的损害以及两者之间的因果联系,就有权对该产品生产商提出诉讼并要求赔偿。

  5.关于消费合同中不公平条款的欧委会第93/13号指令:消费者可以不受消费合同中不公平条款或滥用条款的限制,使其合法权益受到保护。

  6.关于“上门销售”的第85/577号指令:对于包括“上门销售”在内的在销售商经营场所之外所达成的协议,销售商必须书面通知消费者其有取消合同的权利,即消费者可以在特定期限内(至少7天以上)取消合同。

  7.关于远距离销售的欧委会第97/7号指令规定:对于通过新闻媒体、邮寄、电视、电脑、传真或电话达成的销售协议,供货商必须适当提前书面通知消费者有关该供货商、产品、售后服务等方面的信息,而且消费者可以在收到所购产品或签署服务合同后特定期限内(至少7天以上)无理由地、不承担违约惩罚责任地取消合同,而供货商必须尽快(最多不超过30天)将货款退还消费者。

  8.针对航空公司通用的超员出售某一航班机票以保证满员的作法,欧盟规定,如果乘客因航班超员而被拒绝上机,该乘客可以获得赔偿,航空公司同时也承担将该乘客送至目的地的义务。

  另外,欧盟在有毒物品、食品、化妆品、玩具、医药产品等领域还制定了详细的有关产品质量和安全的统一规定。

  3.2管理部门

  欧洲委员会健康与消费者保护总司该司具体负责消费者保护政策和法规及指令的执行,其工作宗旨是帮助欧洲公民实现更健康,更安全,更自信的生活状态。

  在过去的几年里,欧盟在食品和其他产品的安全,消费者的权利以及保护人民健康等领域制定了一些法规,健康与消费者保护总司的使命就是要确保这些法规及时更新,并监督管理这些法规在成员国,地区政府及地方政府的执行情况,确保商家,制造商和食品生产者遵守这些法规。

  同时该司也与欧盟的其他机构,成员国政府和机构,消费者组织,健康利益团体,商业团体,科学家,研究者以及专家展开合作,确保在欧盟市场上流通的食品和消费品的安全,确保欧盟内部市场的运行是围绕着消费者利益而展开的。

  欧洲议会内部市场和消费者保护委员会(IMCO)介绍参见2.2部分的相关内容。

  欧洲议会环境,公众健康与食品安全委员会该委员会对消费者的保护主要体现在其在公众健康和食品安全问题上采取的措施。在公众健康问题上,该委员会主要关注药品和化妆品的安全问题。食品安全方面,该委员会主要负责检查食品和食品生产体系,并负责兽医方面的立法,以确保公众健康。该委员会负责监督欧洲药品局,欧洲环境局,欧洲食品安全局,食品和兽医局和欧洲疾病预防和控制中心的行为,并对这些部门的行为负有政治责任。

  四、欧盟的产品标准

  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欧洲统一大市场,促进和深化欧洲经济一体化进程,减少内部自由贸易障碍,构筑统一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同时,为克服原有技术法规(指令)存在的技术性要求过于具体、制定时间长、通过生效条件太高等已不能适应欧洲经济、科技及贸易发展要求的问题,欧共体于1985年通过了《关于技术协调和标准化新方法》的理事会决议,决定实行新的制定欧共体技术法规的方法(即新方法,按照新方法制定的技术法规称为新方法指令)。新方法规定:欧共体的技术规范和定量指标由相关的“协调标准”规定,协调标准可作为符合新方法指令的符合性推断依据,即如果产品满足了有关协调标准,则可推断该产品符合相关指令规定的基本要求。目前,欧盟市场上约80%的产品被要求必须满足相关新方法指令规定的基本要求,才可以在市场上投放和自由流通。

  4.1欧盟标准的制定

  欧盟制定标准的组织主要有3个: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欧洲电工标准化委员会(CENELEC)和欧洲电信标准学会(ETSl)。欧盟的大部分产品标准均由欧洲标准化委员会制定,该委员会平均每年为欧盟制定大约1000多个技术标准。

  欧盟标准的制定过程是,一般先由某个行业或消费者向政府或欧盟委员会提出要求,欧盟委员会的标准化委员会通过后,起草标准制定委托书。该委员会把委托书交给上述产品技术标准制定机构,由它根据欧盟的法令、法规制定具体的标准。标准制定完毕后送交欧委会审批,最后由专门的杂志刊登公布。一旦欧盟制定了各国统一的协调标准,欧盟各个成员国就应通过法令或其他形式予以贯彻实施,同时废止与欧盟协调标准相抵触的本国相应技术标准。在整个标准制定过程中,欧盟只负责制定相关法令。自1985年5月7日欧共体理事会批准《技术协调与标准化新方法》决议以来,欧盟理事会已批准发布了24个新方法指令。1999年以来,欧委会向欧洲标准化机构发了26个标准化委托书。

  欧盟成员国除了在产品技术标准上有统一依据外,在产品质量鉴定等其他方面也实现了统一。这些协调标准的制定大大降低了欧盟成员国之间的贸易成本,为欧盟实现经济一体化和统一市场作出了巨大贡献。同时,统一协调标准的制定也为欧·盟对统一市场进行有效管理提供了便利。

  4.2协调标准

  1、协调标准是欧洲标准

  协调标准虽然在制定程序及具有的法律地位上与其它欧洲标准不尽相同,但协调标准仍然是欧洲标准的一部分,不是一项独立的欧洲标准,从标准代号(EN)、编号方法及名称上都与其它欧洲标准一致,在欧洲标准目录中也没有把协调标准单独归为一类。

  2、协调标准具有法律效力

  协调标准是为使新方法指令的基本要求具体化、定量化而由欧盟委员会授权制定的,因此,新方法指令赋予协调标准以特殊含义,是欧洲标准中具有法律效力的一类技术规范。其法律效力表现在:满足协调标准的可直接推断为符合相关指令规定的基本要求,而其它标准或技术规范一般不具备这一效力。

  3、协调标准自愿采用

  虽然协调标准在新方法指令的范畴中具有法律效力,但新方法指令又规定,协调标准同其它标准一样,其采用是自愿性的。制造商既可以采用协调标准,也可以采用其它标准或技术文件来满足新方法指令所规定的基本要求。

  4.3相关管理部门

  欧洲食品安全局(EFSA)

  欧洲食品安全局成立于2002年,在布鲁塞尔临时办公。该机构的主要职责是监视整个食品链,就食品安全风险向欧盟委员会和欧洲议会等欧盟决策机构提供独立、科学的评估和建议,负责向欧盟委员会提出一切与食品安全有关的科学意见,以及向民众提供食品安全方面的科学信息等。

  欧洲议会环境,公众健康和食品安全委员会该委员会也是欧洲议会的二十个常设委员会之一。(参见3.2的相关内容)

  五、欧盟行业协会

  在欧盟,基本上每种行业都有由同行业者自愿组织的协会来为本行业提供非盈利性服务,这些行业协会不带任何官方背景,承担行业管理的所有具体工作。

  在欧盟国家,成立行业协会是自由的,加入行业协会是自愿的,一个行业可能存在几个协会,它们之间相互竞争,谁更好地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利益,企业就支持哪个协会。行业协会在竞争中优胜劣汰,留下来的组织能力都很强,也能得到行业企业的广泛支持。因此协会的代表性不是政府指定的,而是来源于竞争的结果。协会之间也有合作,同一行业各国的协会联合起来组成泛欧行业协会,或者不同行业协会联合组成伞状产业联盟,对欧盟贸易政策施加更大影响。如欧洲汽车制造商协会代表了欧洲所有主要汽车制造商,主席由BMW的CEO担任,组织能力和影响都很强,最近就推动欧盟对我国汽车零部件进口政策向WTO提出申诉。欧洲产业公会与雇主联盟(UNICE)是一个伞状综合性商业团体,是欧洲各主要国家商会的联盟,也是各泛欧行业协会的联盟。它并不向会员提供创收服务,而是专门从事政策研究和游说工作,主要由会员费维持,对贸易政策和经济社会政策都有很强的影响。

  欧盟行业协会独立于政府而运作,与政府平等,与政府不存在隶属、主管、指导等上下关系。由会员企业兼任协会领导职务的较多,政府官员不能兼任协会常任领导职务,但是协会负责人也会注意与政府保持良好的沟通与合作。

  附:欧盟立法形式

  欧盟的立法有条约、协议和法规等,其中,条约是欧盟的根本大法,可视为欧盟的宪法。欧盟颁布的法令有4种形式:

  〖法规〗(regulation),这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立法,要求成员国不折不扣地执行。只要法规在《官方公报》上一经公布,即生效或在数日内生效。

  〖指令〗(directive),这是对成员国具有约束力的立法,但指令只强调目的,至于如何执行,由成员国自定。指令一般有一个限期,在此限期内,允许成员国参照执行或把指令纳入本国立法,逐步实行。

  〖决定〗(decision),这是一种执行决议,是执行欧盟法令的一项行政措施,目的在于提高欧盟法令的公开性和透明度,约束有关成员国、公司或某个人。决定可由理事会或委员会发布,往往涉及有关协议规定的某个领域,对企业或个人行为产生直接影响。

  〖推荐和意见〗(recommendation and opinion),对某个问题理事会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形成指令,就对成员国提出推荐或意见,作为欧盟立法趋势和政策导向,供成员国参考。

  另外,欧盟还发布“通讯”(communication),是欧委会为起草法案征求意见的一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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