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维修电子电器 下月启用新规

字号显示:    2008-01-08 16:38  来源:中国家电在线

  全省电子电器维修条例下月正式实施,电脑、MP3、手机被纳入管理范围,明确了返修、保修时间,新规还进一步明确了维修经营者开业的基本条件。

  此前,我市家电维修管理,执行的是1998年颁布的《湖北省家电维修管理办法》。为了迎合电子电器产品消费潮流变化,省人大新近审议通过了《湖北省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服务条例》。

  市家电维修行业管理处处长熊振邦介绍,新条例将产品范围界定为消费类的电子电器产品,旧办法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得到了明确改善。

  据介绍,去年全省共受理家电消费申诉5.7万件,维修经营者超出资质乱接活、小故障修成大故障、乱收费等现象,仍普遍存在。

  市家电维修行业管理处估算,武汉人拥有电子电器产品约5000万台,相关维修行业从业者近万人,各类维修企业1400余家,年营业收入4亿元左右。

  新规解读

  维修门槛提高:根据《条例》,维修服务经营者,应具备与经营类别相适应的场地、设备、设施、专业技术人员、健全的服务管理制度,维修服务经营者变更、合并、分立、迁移,应向许可机关备案。上门服务人员要携带身份证明和服务证明。

  90天内免费重修:《条例》首次明确,90日内因同一故障点出现同类故障的,经营者应免费返修。该规定可有效解决追究经营者维修责任的问题。

  定期发布消费预警:一段时间内,哪些电器容易出现问题,哪些品牌的电器有问题,今后,行业管理部门将定期发布类似消费预警。根据《条例》规定,相关部门将建立并完善投诉、举报制度,及时发布消费预警和业务警示。

  零配件使用不当要担责:明明是不相符的元件,为了牟取一时的利益,维修点还是给顾客安装上了。今后,维修点将为这种行为付出代价---按照《条例》规定,维修点使用不符合的元件和零配件、夸大故障欺骗顾客而谋利、不向消费者提供维修单据、拒不履行免费返修义务、厂商特约网点不登记备案,均将受到经济处罚或被吊销经营资格。 (编辑:贾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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