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因为使用超龄家电发生事故并由此产生纠纷的情况频频出现,纠纷发生时,企业往往会以产品已超过安全质保期为由拒绝赔偿。但日前有关专家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虽然国家尚未对家电的安全使用年限出台相关法规,但如果企业未对产品超期使用的危险性进行细致明确的提示,就需承担相应责任。
超龄产品事故纠纷频发
据新华网报道,2006年4月18日,广西南宁市消费者管某家中莫名起火引发火灾,经消防部门认定,起火原因是空调内部短路造成的。据购买资料显示,该空调购买于1997年,为江苏某公司生产,因此管某及家人将该公司诉至南宁市西乡塘区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约2.9万余元。由于管某的母亲在火灾中受到惊吓,且在外借住摔倒等造成精神损害,因此亦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3万元,合计6万余元。被告公司辩称,管某家的空调已使用了10年,早已超过了使用期限,且因何致空调内部短路原因不明,并非完全是厂家责任。该案经过法官调解,双方达成了谅解,被告公司给付给管某2万元赔偿款。
无独有偶,因使用了超龄高压锅而发生爆炸事故的杭州市消费者何先生同样在消协的调解下获得了部分赔偿。2007年10月23日下午,何先生在家使用高压锅煮排骨,压力锅突然“嘭”地一声炸开了。厂家工作人员调查后发现,发生事故的高压锅已为何先生工作了12年,属超期服役,因此,该公司只同意补偿性处理事故——更换同型号高压锅一个;补偿用户2000元慰问金。何先生认为虽然是超期使用,但产品对人身造成了威胁,企业也同样有责任,因此投诉至杭州市消协。在消协工作人员的调解下,企业为何先生更换了同型号高压锅一个,并补偿其3000元慰问金。
记者了解到,去年8月闹得沸沸扬扬的厦华电视爆炸事件,虽然据调查该彩电使用期也超过了10年,但厦华方面也对用户进行了相应的赔偿。中国家电维修协会副会长郭赤兵介绍说,在相关法规出台之前,家电安全事故的判赔依据主要是《产品质量法》,该法要求企业对产品自销售之日起10年内的使用安全负有相关责任。10年之外的事故则须根据具体情况来定。记者查阅了《产品质量法》,其第3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用户、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北京汇佳律师事务所主任邱宝昌认为,目前国家尚未针对家电安全使用年限出台相应法规,因此大多数企业仅仅按照相关规定标注了生产日期,但这并不代表企业就对可能发生的危险不负有提示的责任。比如空调就应该注明“超期使用可能短路起火”,高压锅应标注“超期使用,可能导致爆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