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跟踪、分析被反倾销产品的出口变化情况,并及时向外经贸部主管部门反映,同时提出相应对策和建议;
(十)对出口反倾销工作中遇到的政策、法律等问题进行研究分析、举办研讨会,不断提高会员企业的应诉意识。
第六条 关于"谁应诉谁受益"原则的落实办法和措施,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另行制定。
第七条 应诉组织单位应建立出口商品统计监管系统,随时向有关企业、政府部门发出信息通报,做好国外对我产品反倾销调查的预警工作。
第八条 应诉组织单位应根据反倾销调查案件的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在《国际商报》和《国际经贸消息报》上及时公布该年度到期的年度复审和日落复审案件。
第九条 应诉组织单位应做好反倾销案件的归档工作,并在负责组织的每起反倾销案件调查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提交应诉总结报告及后续相关工作的建议。
第三章 应诉程序
第十条 应诉组织单位得到反倾销调查立案信息后,应立即通知已知的涉案企业,于3个工作日内在《国际商报》和《国际经贸消息报》上发布通知,并通报企业所在地的外经贸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应诉组织单位应及时召开反倾销案件应诉协调会议,通报案件基本情况、介绍调查国反倾销案件调查程序、介绍参加竞聘的律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并组织竞聘、汇总企业生产和出口情况,初步制订应诉策略。
第十二条 涉案企业应在参加应诉协调会议之前收集整理调查期内涉案产品的成本、生产总量、国内销售价格和向调查国出口的价格及数量等资料。
第十三条 涉案企业应在应诉组织单位的统一协调下聘请律师代理应诉。
第十四条 应诉组织单位在组织选聘律师时应遵循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十五条 参与竞聘的律师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了解中国的经济运行体制,具有代理中国企业应诉反倾销调查工作的经验;
(二)具有反倾销案件的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三)立案前3年内未代理过调查国或地区生产商针对中国产品提出的反倾销调查申诉。
(四)有能力为涉案企业提供所需的相关服务。
第十六条 应诉企业应尽可能集中统一聘请律师事务所代理应诉。
第十七条 如应诉企业选聘两家以上律师事务所代理同一案件应诉时,应诉组织单位应在组织企业回答调查问卷,落实实地核查、就产业损害问题提供抗辩材料等方面加强协调各律师事务所的工作。
第十八条 下列案件的律师选聘,应诉组织单位和应诉企业应事先征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的意见:
(一)涉案产品在调查期内出口金额超过5000万美元的;
(二)涉案产品对我国出口具有较大影响的,如我国传统大宗产品、拳头产品和出口市场单一的产品;
(三)涉案企业较多,或案件情况复杂,需要协调的; (四)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认为有必要统一协调的案件。
第十九条 应诉企业与受聘律师签订书面聘用协议后,应诉组织单位应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通报所聘律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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